||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财税分享
纳税人开展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取得的天然气、电等相关进项税额,是否也和成品油、通行费一样允许抵扣?
发布时间:2023.07.04    新闻来源:通州火速商务咨询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答:根据规定,纳税人开展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交通运输服务等)所购进的相关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均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到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中,纳税人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所支付或负担的相关进项税额,包括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通行费等用于完成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按照规定抵扣。


南通火速工商代办:(www.0513580.com) 提供代理记账、工商注册等专业财税服务,为你解答各种财税疑难问题

 
微信二维码
扫描加我微信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合作单位
电话:15950888957
传真:15950888957
公司地址:南通市崇川区鑫乾国际广场B座1203-1204室
微信号:15950888957
E-MAIL:504562096@qq.com
公司简介
公司新闻
行业动态
焦点关注
南通工商代办
南通十方财税
工信部备案查询
全国会计考试报名官网
Copyright 2006 - 2024  南通火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www.0513580.com)  All Right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编号:苏ICP备2022048503号  
在线咨询
<p align=left>离开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