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国税承200184号第二冬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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